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是否有权利探望孙子孙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那么沙某某是否有权利探望孩子呢?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及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判决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某应予配合。
子女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孙之间的情感联系不应被阻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允许祖父母探望,既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