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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房产继承权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不少重组家庭或收养关系中,常有人误以为 “继子女、养子女不如亲生子女”,甚至认为他们不能继承房产。事实上,符合法定条件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没有区别,我们要注意的关键在于继子女需要满足 “扶养关系” 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 “子女”,明确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意味着,法律层面已直接赋予两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的继承地位,均有权参与房产等遗产的分割。

《民法典》第1111条也明确,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换句话说,合法收养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继承养父母房产、履行赡养义务等方面完全一致。

继子女的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实务中对“扶养关系”的认定常常考量以下因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经济上的支持以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关怀。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仅仅因为父母再婚不能继承继父母房产;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实务中,扶养关系通常体现为继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继子女成年后赡养继父母等情形。

下面我们要提醒大家几个常见误区1.“房产证写谁就归谁”。继子女、养子女的继承权以法定身份为准,不会随着登记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就算是房产登记在继父母养父母名下,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仍可依法主张份额。2.“过继 = 合法收养”。“过继”≠法律上的收养,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不能认定为养子女关系,也就享有平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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