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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已网签但未过户房屋,是否直接纳入遗产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完成了网上签约备案手续,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至其本人名下即去世。王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因该房产是否属于遗产发生争议。主张其为遗产的一方认为,王某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房屋实质归其所有;另一方则认为,物权尚未登记,房屋在法律上仍属开发商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应纳入王某的遗产范围。继承人可继承该债权并继续要求开发商履行过户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虽然房屋因未过户而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法律形式上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被继承人基于已生效的买卖合同并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对开发商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即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当然可以继承。因此,网签但未过户的房屋,其对应的合同权利(债权)应直接纳入遗产范围,由继承人继受。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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