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中,国内房产与境外财产适用法律冲突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先生,生前为中国公民,后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但未加入美国国籍,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在美国纽约。其遗产包括位于中国上海市的一处公寓以及位于美国纽约的银行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分布在中美两国,就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争议。中国境内的继承人即王先生的子女主张,所有遗产应统一适用中国法律处理;美国境内的继承人即王先生配偶则认为,应分别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各方就如何确定不动产与动产的准据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最终判决位于上海市的公寓,其继承事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而动产继承,适用美国纽约州的法律。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与动产的继承,适用截然不同的准据法。不动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严格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也是国际私法的通行原则。动产(如境外存款、股权、车辆等)的继承,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体现了动产与个人身份联系更为紧密的特点。本案中,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为美国,故其在境外的动产继承需适用美国相应州的法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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