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未形成扶养关系,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房屋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周与再婚配偶王女士结婚时,王女士的儿子李某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在长达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李某与老周之间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老周去世后,留下了一套个人所有的房产,未立遗嘱。李某主张其作为继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要求分割该房产。老周的亲生子女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则认为李某无权继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对老周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无权继承涉案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基于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其本身并不自动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继承权。法律设定“扶养关系”这一实质要件,其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察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本案中,继子女李某在母亲再婚时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婚后亦未对继父老周形成事实上的赡养,因此双方未形成法律认可的扶养关系,李某也就无法依据法定继承获得继承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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