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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子女名下,父母去世能否视为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林夫妇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直接将产权登记在独生子小林一人名下。老林夫妇相继去世后,老林的兄弟姐妹主张,该房产是老林夫妇的出资购买,应作为他们的遗产进行分割。小林则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已归自己所有,不应再作为父母的遗产。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在完成出资和产权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子女(小林)个人名下,成为其个人财产。老林夫妇去世时,对该房屋已不再享有所有权,故该房产不应再作为老林夫妇的遗产进行分割。最终法院驳回了其他继承人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行为,通常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因此,在没有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老林夫妇为小林购房并登记在小林名下的行为,视为赠与。且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小林作为产权登记人,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房屋属于小林的个人财产,不宜作为老林夫妇的遗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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