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给银行,继承人继承时是否必须先清偿抵押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孙某去世,遗留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但该房产此前已向银行抵押贷款150万元,贷款尚未还清。孙某的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手续时就如何处理抵押债务产生分歧。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主张,在办理产权过户前,需先清偿贷款本息或重新办理抵押变更手续。继承人希望先继承房屋,再慢慢还贷。双方协商未果,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继承份额并要求在承担抵押债务的前提下继承房产。法院判决确认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但继承该房屋的权利义务一体性决定了,继承人必须在所继承房屋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该抵押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抵押权是设立在房屋(抵押物)上的担保权利,不因所有权人的变更(如继承)而消灭,因此,继承人继承的是附有抵押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继承人必须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先行清偿全部抵押债务,但“概括继承”原则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即,继承人可以选择:1.清偿全部贷款,涤除抵押权后继承无负担的房屋;2.继承负有抵押权的房屋,与银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由银行行使抵押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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