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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未公证遗嘱能否对抗公证遗嘱内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吴生前立有多份遗嘱。2020年,他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声明将其名下A房产由其女儿继承,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担任遗嘱执行人。2022年,他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声明将A房产由其儿子继承。2025年,老吴在病重期间,再次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声明A房产仍归女儿所有,并注明了年、月、日。老吴去世后,其女儿和儿子分别依据各自持有的遗嘱主张权利,就A房产的继承发生争议。儿子主张,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女儿则主张,应以最后一份自书遗嘱为准。法院判决以2025年的自书遗嘱为准,A房产由女儿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确立了“遗嘱效力以最后时间为准”的原则,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无论遗嘱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还是公证形式,只要其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内容发生冲突时,直接以订立时间在后的那份有效遗嘱为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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