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法院能否重新认定其继承资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杨去世,其子小杨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全部遗产。其他继承人据此进行了遗产分割,并将老杨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至另一继承人名下,并结清了被继承人的债务。数月后,小杨反悔,主张其放弃继承时认为父亲有巨额债务,对遗产范围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法院确认其放弃行为无效,恢复其继承资格。其他继承人则主张放弃行为已生效且遗产已分割完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认定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其继承资格已丧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小杨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形式合法,且无证据证明其受欺诈、胁迫或存在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定可撤销事由。其所谓“重大误解”并非法律上可导致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法定理由。同时,遗产分割已经完成,财产权利状态已发生变动。根据司法解释,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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