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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无产权证,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分割使用权继承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了一处“小产权房”,其去世后,其继承人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的“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产权”合法性存在根本瑕疵,依法不能作为合法财产进行所有权继承分割。法院根据房屋的建造、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各继承人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判决该房屋由老何的妻子继续占有、使用,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小产权房是指无合法产权证明,无法在市场自由流通的房屋。案涉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未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产权”合法性存在根本瑕疵,依法不能作为合法财产进行所有权继承分割。但鉴于该房屋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构筑物,且被继承人生前实际占有、使用,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不对其“所有权”进行处理,但可就其占有、使用的权益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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