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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代持他人房产,继承人是否拥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王生前与朋友李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代持协议》,约定老王仅作为名义产权人,代李某持有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老王名下。购房款、贷款、物业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李某实际支付,房屋也由李某实际居住使用。老王去世后,其继承人在清点遗产时,发现该登记在老王名下的房产,遂主张该房产属于老王的遗产,要求继承分割。实际产权人李某得知后,向老王的继承人及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并非老王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构成其遗产,其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李某所有,老王的继承人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被继承人是房产名义持有人的情况下,其与真实权利人之间形成一种内部法律关系。对外,基于物权登记公示原则,名义持有人是登记权利人。但对内,双方之间的代持协议确立了真实的权利归属。若代持协议合法有效,且能证明真实权利人实际出资居住,则代持的房屋应归真实权利人所有,不因物权登记而在代持人去世后归为其遗产。因此,本案中,老王的继承人不得继承案涉房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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