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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过户时,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的材料缺失如何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刘去世,其子小刘作为唯一继承人,在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时,因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材料不全、无法证明合法继承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为完成过户,小刘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或类似书面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继承权确认之诉。在诉讼中,小刘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父母婚姻证原件、房屋产权证书,并对其为唯一继承人、结婚证遗失等情况进行了陈述和举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刘为其父老刘名下房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小刘凭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最终成功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单方申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登记机构基于审慎审查原则,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继承权证明文件,如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当关键历史材料(如早年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始购房凭证)因年代久远、管理不善而缺失,导致无法办理公证时,提起继承权确认的民事诉讼是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院的审查权更为灵活和全面,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结合现有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基层组织证明、档案材料等,对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份额等事实进行综合审查和司法认定。继承人可以根据生效的判决文书办理继承房屋过户。

 

【相关法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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