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配偶去世后另一方能否继承增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于某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与赵某结婚,婚后该房产由双方共同居住,但未进行任何添附、装修等重大投入。于某去世后,赵某主赵,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房价上涨产生了显著的自然增值,此部分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享有部分权益,并要求在继承时分割此部分增值。于某的其他继承人则认为,该房产是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全部价值均应作为于某的个人遗产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的全部价值均认定为于某的个人遗产。赵某作为配偶,是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与其他继承人一同继承该房产的整体价值,但无权主赵将该增值部分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再进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判断其是“主动增值”还是“自然增值”。自然增值非因夫妻双方贡献所致,仍为个人财产,主动增值有夫妻双方共同贡献的投入,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产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故其完全属于被继承人于某的个人财产,构成其遗产的一部分,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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