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后又卖房,继承人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杜生前立有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其名下A房产由其女儿小杜一人继承。立遗嘱后不久,老杜因需资金周转,在未告知小杜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A房产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并完成了过户登记。老杜去世后,小杜在主张继承A房产时,才发现该房屋已被出售。小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老杜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房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杜的诉讼请求。
【杜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作出的、在其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其仍是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生前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对房屋的合法处分,该行为本身也构成了对其遗嘱中相关内容的事实上的撤回。在无证据证明买受人赵某存在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下,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赵某根据善意取得获得房屋所有权,小杜无权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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