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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预留份未保留,已分割房屋遗产能否重新调整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金去世时,其配偶王女士怀有身孕,即将生产。在遗产分割过程中,老金的父母与哥哥在明知王女士有孕在身的情况下,未为胎儿保留预留份额,便将老金名下的唯一房屋遗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不久,王女士顺利产下儿子小宝(化名)。王女士作为小宝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宝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胎儿应享有预留份,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确认小宝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份额。法院判决确认小宝对涉案房屋享有法定应继份额(通常为平均份额之一份),并判令其他继承人在判决生效后,按照小宝的份额比例,向小宝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由其母王女士代为管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必须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对无独立生活能力未来生命的特殊保护。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该预留份额即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转化为其个人财产。未保留预留份的遗产分割行为,因侵害了胎儿的法定权益,对涉及预留份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胎儿出生后成为继承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重新调整遗产分割方案。即便遗产分割已经完成,甚至产权已经过户,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法院也应当支持其诉求,对已分割的遗产进行重新调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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