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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内容冲突遗嘱,最后一份未公证,能否优先于公证遗嘱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骆某曾于2019年立有公证遗嘱,载明其名下房屋由儿子继承。后因家庭关系变化,骆某于2024年亲笔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明确表示房屋归女儿继承,但未办理公证。骆某去世后,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骆某最后所立的自书遗嘱时间在后,且形式合法,故判决房屋由女儿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废除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现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在法律效力上是平等的。判断标准不再是“是否公证”,而是“谁在最后”。即最后一份未公证的遗嘱,只要其形式合法且时间在后,通常能够优先于公证遗嘱适用。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最后真实意愿”的尊重。

本案中,骆某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应以自书遗嘱为最终继承参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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