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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仅承担债务不继承房屋,能否被认定为有效放弃继承行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于某生前欠下债务,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吴某在诉讼中表示“放弃继承房屋,但愿意承担债务”。于某的兄弟姐妹遂向法院主张继承该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虽口头表示放弃房屋继承权,但并未在遗产处理前提交书面放弃声明,且其愿意承担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实际接受了继承。法院最终判决吴某不继承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限定继承”责任,即仅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意味着,继承权是承担债务的前提。继承人仅承担债务不继承房屋的行为,通常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放弃继承行为。

有效的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如果继承人仅口头表示放弃房屋,但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实际接受了继承,则放弃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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