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能否认定为父母遗产重新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与妻子王某育有子女李甲、李乙。李某生前出资购买房屋一套,但为规避限购政策,将房屋登记在儿子李甲名下。李某去世后,女儿李乙主张该房屋系父亲遗产,要求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生前将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且未保留任何产权份额,应视为对李甲的赠与。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该房屋已归李甲所有,不属于李某的遗产范围,故驳回了李乙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父母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父母的遗产进行重新分割。该房屋的法律性质取决于父母在出资及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分为“赠与”和“借名买房或家庭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通常被推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一旦赠与完成(即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不再属于父母的财产,自然也不属于遗产,不得进行分割。因此,主张房屋为遗产的一方(如其他继承人)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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