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不配合,如何完成过户程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贾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由子女贾甲、贾乙、贾丙共同继承。贾甲主张按遗嘱继承全部份额,贾乙、贾丙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贾甲遂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最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贾甲所有。判决生效后,贾乙、贾丙仍拒绝交出房产证并拒绝签字。贾甲持生效判决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单方过户,登记中心经审查后依法为贾甲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贾甲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部分继承人不配合时,协商和公证均无法推进。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决或调解书,确认房屋归属。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生效判决书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权利人可凭此单方申请过户,无需其他继承人到场签字。若判决生效后,不配合的继承人仍拒不交出房产证原件或阻挠过户,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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