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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房屋被征收拆迁,补偿款具体款项应如何参与继承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吕某乙去世后,其名下农村房屋因高速占地被拆迁,获得补偿款41.6万余元(含宅基地补偿6万元、搬家费及奖励2.7万余元)。吕某乙的配偶王某某领取了全部款项。吕某乙的父母吕某甲、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补偿款6万元因户内尚有其他成员(王某某)而应归其个人所有,搬家费及奖励2.7万余元亦归王某某个人所有。剩余房屋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王某某,另一半作为吕某乙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最终判决王某某向吕某甲、周某某支付应得份额8.2万余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被继承人房屋被征收拆迁后,补偿款及安置房的继承分配遵循“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核心在于区分哪些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哪些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或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补偿。本案中,宅基地补偿款、搬家费及奖励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户籍内家庭成员王某某个人所有;其余款项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吕某乙的一半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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