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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房屋,明确归一方所有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李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李某的父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写明“该房屋由儿子李某一人继承,不作为其与配偶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依据遗嘱办理了继承手续。后李某与王某感情破裂离婚,王某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中明确排除了配偶的共有权,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确定”要求遗嘱内容必须是清晰、排他性的表述,因此本案中,李某父亲的遗嘱符合该要求,案涉房屋依照遗嘱继承应仅归李某一人所有,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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