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执行,另一方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以个人名义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未履行,法院查封了夫妻共有房产,女方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不应被执行。法院判决:担保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执行时仅能处置男方享有的50%房产份额,不得执行女方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法院可执行其名下的共同财产份额,但需保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共同财产的执行规则;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