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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方擅自出售,另一方能否追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夫妻出资购房登记在10岁儿子名下,男方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女方诉请追回房屋。法院判决:男方作为监护人,出售房屋未为子女利益考虑,属于无权处分,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登记至子女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必须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限;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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