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租房,婚后拆迁获得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婚前承租单位公租房,婚后该房屋拆迁,夫妻选择产权调换取得安置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女方主张分割。法院判决:安置房系婚前承租权益的转化,但若拆迁安置时考虑了女方的人口因素,判决女方分得30%份额,男方分得7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前公租房的拆迁安置利益,原则上属个人财产,若安置时计入配偶的人口、工龄等因素,对应部分应属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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