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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出国留学,用个人奖学金购房,登记在己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女方婚后出国留学,用全额奖学金50万元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男方主张分割。法院判决:奖学金系女方个人专属的奖励性财产,购房后仍为女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后取得的个人专属财产(如奖学金、伤残赔偿金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其购房的,房产权属随出资来源。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个人财产的范围;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的归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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