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后分家,房屋及租金收益应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妻与儿子共同建造五层房屋,儿子结婚后加盖四层、五层,后双方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老张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及租金收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后分家,房屋及租金收益应如何分割?法院认定一至三层为老张夫妻与儿子共有,四至五层为儿子夫妻共有,判决一至三层部分房屋归老张夫妻所有,租金收益按房屋归属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应区分建造时的出资人和家庭成员身份,共同出资建造的为家庭共有,部分成员单独出资建造的为个人所有。本案中,一至三层由全家共同建造,四至五层由儿子夫妻单独建造,应按归属分割。实践中,家庭建房时应明确出资情况,避免分家时因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应留存出资凭证、施工记录等,明确各层房屋的建造主体,分家时按建造贡献分割房屋及租金收益,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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