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主张为家庭共有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妻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成年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丈夫去世后,老张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主张为家庭共有财产,儿子辩称房屋为父母赠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主张为家庭共有财产?法院认定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且已生效判决确认赠与成立,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若无明确约定为家庭共有,应推定为对子女的赠与,房屋为子女个人财产。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赠与关系,老张再主张家庭共有缺乏依据。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应明确房屋归属,避免因登记方式引发争议。 父母出资为成年子女购房的,若想保留共有权益,应在购房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共有性质,或登记为共同共有,避免仅以出资为由主张共有而缺乏证据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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