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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司法拍卖余款应归谁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徐某婚内购房登记在三人名下,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与儿子所有,贷款由徐某偿还。后因徐某无力还贷,房屋被司法拍卖,拍卖余款存放于法院,老陈主张余款应按份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司法拍卖余款应归谁所有?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归徐某与儿子所有,拍卖余款应归二人,判决余款归徐某与儿子共同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协议约定不影响所有权归属。本案中,协议明确房屋归徐某与儿子,拍卖余款作为房屋变现后的收益,应归约定权利人。实践中,离婚后应及时办理财产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因债务纠纷导致财产被拍卖。 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或子女所有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明确贷款偿还责任,避免因未过户导致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协议约定的财产权益实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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