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迁出但未出资建房,能否主张拆迁安置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户口随父亲登记在爷爷家,父母离婚后小王随母亲生活,户口未迁出。爷爷家房屋拆迁时,小王被列为安置人员,父亲领取全部动迁利益,小王起诉要求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户口未迁出但未出资建房,能否主张拆迁安置利益?法院认定小王未对房屋出资出力,对房屋不享有份额,拆迁安置利益由房屋权利人享有,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利益的享有需区分房屋补偿和人口安置利益,未出资建房的,仅能享有基于人口身份的安置利益,若动迁以房屋产权置换为主,则无权主张。本案中,动迁利益主要基于房屋产权产生,小王未出资建房,故不享有相应权益。实践中,户口并非享有拆迁利益的唯一依据,需结合动迁政策和房屋贡献综合判断。 户口在拆迁户内但未出资建房的,应了解动迁政策是否包含人口安置利益,若动迁以房屋产权置换为主,则难以主张权益,避免盲目起诉造成不必要的成本。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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