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未成年的家庭成员,能否享有房屋拆迁补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家夫妻申请建房时,女儿与儿子均未成年,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房屋拆迁后,父母与子女就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父母起诉要求确认子女仅享有少量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房时未成年的家庭成员,能否享有房屋拆迁补偿份额?法院认定子女虽未成年但为建房审批时的在册人口,对房屋享有一定份额,判决女儿享有相应补偿款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份额归属不仅考虑出资情况,还需结合建房审批时的在册人口。本案中,子女虽未成年未出资,但作为在册人口参与建房审批,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拆迁补偿应按份额分配。实践中,在册人口的身份是享有宅基地房屋权益的重要依据,不因年龄或出资情况被剥夺。 农村建房审批时应如实申报在册人口,未成年人作为在册人口的,其房屋份额应受保护,父母不得单方侵占,拆迁时应按份额分配补偿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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