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存在笔迹争议,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林家夫妻婚内购房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病重时立下自书遗嘱,明确房屋归儿子所有。丈夫去世后,儿子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份额,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笔迹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自书遗嘱存在笔迹争议,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依据?法院认定遗嘱有录音资料佐证,继承人未提交反驳证据,遗嘱真实有效,判决房屋由妻子与儿子按份共有,儿子继承丈夫的相应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以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即应作为继承依据。本案中,其他继承人虽对笔迹提出质疑,但未通过鉴定等方式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实践中,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留存相关佐证材料可增强效力。 立自书遗嘱时应确保笔迹连贯、签名清晰,必要时可留存录音、录像等辅助证据,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笔迹鉴定,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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