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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带来的子女,能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杨再婚,小李携女儿与小杨共同生活,房屋拆迁时,小李母女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安置房屋及补偿款。双方离婚后,小李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及各项补偿款,小杨一方以小李母女未出资建房为由拒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再婚配偶带来的子女,能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法院认定小李母女为合法安置人员,判决其享有相应安置房所有权及补偿款,小杨母亲返还相应款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再婚配偶带来的子女,若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且户籍在拆迁户内,被列为安置人员的,有权享有拆迁安置利益,与是否出资建房无关。本案中,小李的女儿与小杨共同生活,被列为安置人员,应享有相应权益。实践中,再婚家庭的安置利益分割常因继子女身份产生争议,需结合安置政策认定。 再婚家庭中,继子女的拆迁安置权益应根据户籍、共同生活情况及安置政策确定,当事人应关注安置协议中的人员名单,确保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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