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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拆迁户内但未出资建房,能否享有安置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郝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小郝母亲的宅基地房屋,该房屋拆迁时,小李被列为安置人员,安置住房及补偿款由小郝母亲领取。双方离婚后,小李起诉要求分割安置住房及补偿款,小郝一方以小李未出资建房为由拒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户籍在拆迁户内但未出资建房,能否享有安置利益?法院认定小李为合法安置人员,有权享有相应安置住房,判决小李取得一套安置房,支付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利益的享有以户籍及安置政策为准,与是否出资建房无必然关联,户籍在拆迁户内且被列为安置人员的,即使未出资,也可享有安置利益。本案中,小李的户籍在拆迁户内,被认定为安置人员,应获得相应安置住房。实践中,未出资但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其权益常被忽视。 户籍在拆迁户内的人员,应关注拆迁安置政策,确认自身是否为安置人员,即使未出资建房,也可依据政策主张安置利益,留存安置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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