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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参与配售的一方能否主张保障性住房折价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樊与小沈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小沈父亲的房屋,该房屋拆迁时,小樊作为参与配售人员帮助小沈获得两居室安置资格。双方离婚后,小樊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款,小沈以房屋系其个人全资购买为由拒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参与配售的一方能否主张保障性住房折价补偿?法院认定小樊的配售资格对取得房屋有重要作用,判决小沈支付小樊及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常与家庭人口数量相关,参与配售人员的资格具有财产价值,即便未出资,也可就该资格主张折价补偿。本案中,小樊作为配售人员帮助小沈获得更大面积安置房,其权益应得到保障。实践中,离婚时容易忽视此类资格对应的利益,当事人应关注拆迁政策中配售资格的认定。 参与保障性住房配售的一方,即便未出资,也可在离婚后主张资格对应的折价补偿,应留存拆迁协议、配售资格证明等证据,避免因离婚导致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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