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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的宅基地房屋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家宅基地房屋由五人共同立基,其中包括老张的儿子小吴与继父老吴。继父、老张及小吴相继去世后,小吴的儿子起诉要求继承相应拆迁安置利益,老张的女儿辩称小吴非继父亲生儿子,无权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的宅基地房屋份额?法院认定小吴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有权继承其份额,判决小吴的儿子享有部分拆迁安置利益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关键是形成扶养关系,只要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即享有法定继承权,与是否亲生无关。本案中,小吴由继父抚养长大,形成扶养关系,其应继承的份额可由儿子转继承。实践中,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常因亲属关系复杂产生争议,需重点举证扶养关系的存在。 继子女应留存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受抚养教育的证据,如居住证明、学费支付凭证等,若形成扶养关系,即便非亲生,也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无法实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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