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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合法建造手续的小屋,能否作为分家析产的标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殷与严某1结婚后,在严某1父亲的宅基地上建造四间小屋,未取得合法建造手续。双方离婚后,小殷起诉要求分割小屋,严某1父女主张小屋无合法手续,不同意分割但同意补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取得合法建造手续的小屋,能否作为分家析产的标的?法院认定小屋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不具备合法物权,裁定驳回小殷的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析产的标的需为合法财产,未取得建造审批手续的房屋,因物权未合法设立,不能作为分割对象。本案中,小殷虽参与建造小屋,但因手续不全,无法通过分家析产确认产权,仅能就建造投入主张补偿。实践中,农村建房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可能导致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农村村民建造房屋时,应先取得合法审批手续,避免因手续不全导致房屋无法确权分割。若已建造无手续房屋,参与建造方可就出资、出力部分主张补偿,而非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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