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婚内购房未登记,子女能否主张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家被继承人与再婚妻子袁某婚内购房,登记在袁某与女儿名下,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与前妻的子女起诉要求继承房屋份额,袁某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婚内购房未登记,子女能否主张继承份额?法院认定房屋为婚内共有财产,子女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判决房屋归袁某母女所有,向子女支付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内购房即使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只要无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的份额可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袁某以登记为由否定共有权,缺乏法律依据,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分割。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购房的产权登记不能单独作为权属认定依据,需结合出资、购房目的综合判断。 继承人应关注被继承人婚内财产状况,对未登记在其名下但属于婚内共有的财产,应及时收集出资、居住等证据,在诉讼时效内主张继承份额,避免因产权登记外观错失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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