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女婿出资建房,离婚后能否主张房屋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杨入赘老龙家,与妻子及岳父母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间出资并出木材参与建房,房屋登记在岳母名下。双方离婚后,小杨起诉要求分家析产,岳父母主张已通过离婚判决补偿其出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入赘女婿出资建房,离婚后能否主张房屋份额?法院认定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小杨的出资贡献应获额外补偿,判决房屋归岳父母及前妻所有,向小杨支付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入赘女婿作为家庭成员,出资参与建房的,对房屋享有共有份额,离婚后有权主张分割。本案中,离婚判决的补偿仅针对部分出资,未涵盖共有份额价值,小杨有权另行主张。实践中,入赘女婿的家庭财产权益常被忽视,需留存出资凭证、劳动贡献等证据,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入赘或上门女婿参与家庭建房时,应留存出资记录、建材购买凭证等,离婚时若未全面分割共有财产,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分家析产,维护自身合法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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