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参与家庭生产经营,离婚后能否分割土地及青苗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老甘家儿子小甘结婚后,将户籍迁入老甘家,参与家庭土地种植及生产经营,双方离婚后,小李起诉要求分割家庭承包土地、地上青苗及相关收益,老甘家主张土地为其婚前承包,小李无权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后参与家庭生产经营,离婚后能否分割土地及青苗权益?法院认定小李为家庭承包户内成员,参与生产经营,有权分割相应土地、青苗及收益,判决支持小李的部分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婚后将户籍迁入并参与生产经营的配偶,成为承包户内成员,有权享有土地承包及青苗相关权益。本案中,小李户籍迁入后参与家庭生产经营,已成为承包户成员,离婚后有权分割相应权益。实践中,农村婚姻关系中,配偶户籍迁入后应及时确认承包户成员身份,参与生产经营时留存证据,为后续分割权益提供依据。 婚后户籍迁入农村承包户并参与生产经营的,配偶应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成员登记,参与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时留存相关记录,离婚时可依据户内成员身份主张分割土地及青苗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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