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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拆迁院落的配偶,离婚后能否主张安置房指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崔与小张结婚后,户籍迁入小张的拆迁院落,院落拆迁时,小崔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安置房指标,安置房登记在小张名下。二人离婚后,小崔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小张主张小崔未出资建房,无权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户籍在拆迁院落的配偶,离婚后能否主张安置房指标?法院认定小崔为合法安置人员,享有安置房指标,判决部分安置房归小崔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房指标的享有以户籍及安置协议认定为准,与是否出资建房无关,配偶即使未出资,只要被列入安置人员,就有权主张相应指标。本案中,小崔的户籍在拆迁院落,被认定为安置人员,依法享有安置房指标,离婚后有权要求分割。实践中,因婚姻关系迁入户籍的配偶,应关注拆迁安置政策,确认自己是否为安置人员,留存相关证据。 配偶因婚姻关系迁入拆迁院落的,应及时了解拆迁安置方案,确认自身是否享有安置权益,若被列为安置人员,即使未出资建房,也可主张安置房指标,离婚时应明确该权益的归属,避免遗漏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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