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建房的被安置人,能否主张拆迁房屋及商业用房收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何家房屋拆迁,户内成员包含女儿小何及外孙小徐,按政策每人享有相应住宅及商业用房权益,拆迁房屋登记在户主老何名下,相关收益也由老何一家领取。小何与小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支付商业用房补偿金,老何一家主张二人未出资建房,应支付房屋对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出资建房的被安置人,能否主张拆迁房屋及商业用房收益?法院认定小何与小徐为合法被安置人,应享有相应权益,判决部分房屋由二人居住使用,老何一家支付相应折价款及商业用房收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权益的享有以安置协议认定为准,与是否出资建房无直接关联,但未出资的被安置人需支付房屋基础对价。本案中,小何与小徐作为户内被安置人,依法享有拆迁利益,但因未参与建房,需向房屋出资方支付合理补偿。实践中,农村拆迁常以户为单位分配利益,户内成员无论是否出资,只要被列入安置名单,就有权主张相应权益。 被安置人应关注拆迁安置协议中的人员认定及权益分配,即使未出资建房,也可依据安置政策主张权益,但需尊重房屋原始出资人的贡献,合理承担对价,避免过度主张引发家庭矛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