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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配偶能否依据拆迁政策主张安置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与小陈离婚后,得知小陈娘家房屋拆迁时,自己作为被安置人享有优惠购房指标,拆迁所得四套安置房均登记在小陈母亲名下。老吴起诉要求确认其中一套房屋归自己所有,小陈一方主张老吴未出资且未实际居住,仅同意给予少量补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原配偶能否依据拆迁政策主张安置房屋?法院认定老吴为合法被安置人,享有优惠购房指标,判决一套房屋归老吴所有,老吴支付相应购房款及超面积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政策明确的优惠购房指标是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与是否出资、居住无关。本案中,老吴被列入安置人员名单,依法享有购房指标,有权主张对应的安置房屋。实践中,原配偶不能以未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短等理由剥夺对方的合法安置权益。 因婚姻关系成为拆迁安置人员的,即使离婚,仍应关注拆迁进展,确认自己的安置权益,若权益被侵害,应及时收集安置协议、人口认定表等证据,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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