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共同建房,离婚后能否分割宅基地房屋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辜与宋某再婚,婚后共同在老辜老家修建宅基地房屋,房屋登记为老辜及家人共五人共有。双方离婚时未分割该房屋,宋某与儿子起诉要求分割房屋份额,老辜主张宋某未参与建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再婚夫妻共同建房,离婚后能否分割宅基地房屋份额?法院认定房屋为五人共同共有,宋某与儿子享有相应份额,判决二人共同享有房屋部分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再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离婚后有权主张分割相应份额。本案中,房屋登记为五人共有,结合共同建房的事实,宋某与儿子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份额。实践中,再婚家庭共同建房时,应明确产权登记,避免离婚后因权属不清引发分割争议。 再婚家庭共同出资建房的,应在产权登记时明确所有共有人身份,留存出资凭证,离婚时及时主张分割份额,若暂时无法分割,可先通过协议明确份额比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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