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并公证份额,离婚后能否按约定分割售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妻子小王婚姻存续期间,与小王的姐姐、姐夫共同出资购房,签订协议并公证,约定老陈享有房屋部分份额。房屋出售后,老陈与小王离婚,老陈要求分割售房款,小王一方拒不支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并公证份额,离婚后能否按约定分割售房款?法院认定公证协议合法有效,老陈享有约定份额,判决小王一方支付老陈相应售房款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约定份额,离婚后仍有权主张分割相应利益。本案中,各方通过公证协议明确了房屋份额,老陈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售房款。实践中,共同出资购房时签订明确的份额协议并公证,能有效避免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争议。 共同出资购房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份额,必要时办理公证,留存出资凭证,确保离婚或房屋出售后,自身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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