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析产协议经公证后,继承人能否要求按协议取得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秦家房屋拆迁后分得四套安置房,家庭成员签订析产协议并公证,明确其中一套归小宋所有。后部分被安置人去世,小宋要求办理房屋过户,其他继承人拒不配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析产协议经公证后,继承人能否要求按协议取得房屋?法院认定公证析产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履行,判决诉争房屋归小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协议明确了房屋归属,且经过公证,足以证明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继承人应尊重协议约定。实践中,拆迁利益分割时签订的公证协议,能有效避免后续继承纠纷,保障各方权益。 拆迁利益分割时,建议签订书面析产协议并办理公证,明确房屋归属、过户时间等关键内容,避免因继承人去世、家庭矛盾等导致权益无法实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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