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未出资建房,离婚后能否享有拆迁安置面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任家房屋拆迁,上门女婿小林作为安置人员,按政策享有相应安置面积,拆迁手续由老任家办理。小林与妻子离婚后,要求老任家返还安置房屋,老任家以小林未出资建房为由,要求支付一定折价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门女婿未出资建房,离婚后能否享有拆迁安置面积?法院认定小林为合法安置人员,应享有安置房屋,判决房屋归小林所有,小林支付老任家相应折价费及超面积补差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面积的享有以安置协议认定为准,与是否出资建房无必然关联。本案中,小林已被列入安置人员名单,依法享有安置权益,老任家不能以未出资为由剥夺。但考虑到小林对原房屋无贡献,法院酌情要求支付折价费,符合公平原则。 因婚姻关系成为安置人员的,即使未出资建房,仍有权主张安置权益,但需正视自身对原房屋无贡献的事实,合理承担相应费用,避免过度主张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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