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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有公证遗嘱,女儿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与子女共同拥有宅基地房屋,父亲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份额由儿子继承,房屋拆迁后,女儿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亲立有公证遗嘱,女儿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房?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父亲的份额由儿子继承,结合女儿作为立基人的身份,判决儿子一家取得安置房所有权,向女儿支付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按遗嘱内容执行。本案中,父亲的公证遗嘱明确财产份额由儿子继承,该部分应按遗嘱执行,女儿仅能主张自己作为立基人的原始份额。实践中,立遗嘱人通过公证遗嘱处分财产时,应明确财产范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混淆。 立遗嘱人处分宅基地房屋时,应明确区分自己的份额与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部分,同时办理公证手续,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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