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随母再婚并迁入户籍,能否享有继父家的拆迁安置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家母亲与继父再婚,小王随母亲将户籍迁入继父家,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继父家房屋拆迁,小王被列为安置人员,拆迁补偿款由继父的父亲领取。母亲与继父离婚后,小王起诉要求分割自己的安置面积及补偿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女随母再婚并迁入户籍,能否享有继父家的拆迁安置权益?法院认为小王作为合法安置人员,应享有相应安置面积及补偿款,判决其获得指定面积的安置权益,继父的父亲支付相应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随母亲再婚并将户籍迁入继父家,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员,有权享有相应拆迁权益。本案中,小王的户籍迁入后被认定为安置人员,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实践中,继子女的拆迁权益常因身份关系引发争议,应关注户籍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关键信息。 继子女随母再婚的,应及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确认是否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涉及拆迁,留存安置人口认定表等证据,确保自身安置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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