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立有自书遗嘱,继承人能否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家父母留有一套房屋,父母生前分别立下自书遗嘱,将房屋份额均由三个子女继承,排除小儿子的继承权。小儿子主张父母立遗嘱时患有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立有自书遗嘱,继承人能否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法院认为遗嘱形式合法,小儿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遗嘱有效,房屋由三个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主张遗嘱无效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应认定遗嘱有效。本案中,小儿子仅以父母患病为由主张遗嘱无效,未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无法获得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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