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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夫妻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家庭拆迁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家父母留有一处宅院,老李与妻子离婚后,宅院拆迁,双方与子女分为三户签订拆迁协议,取得多套安置房及补偿款。离婚后老李认为拆迁利益分割不均,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主张自己应获得更多房屋及补偿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原夫妻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家庭拆迁利益?法院认为拆迁利益已按户分配,老李未能证明分割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结合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及实际居住情况,判决老李享有部分安置房权益,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需符合法定条件,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老李与妻子已离婚,拆迁时按户分配利益,老李未能举证分割存在法定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实践中,离婚时应明确家庭共有财产及拆迁利益的分配,避免离婚后因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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